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裝、改造、修理蒸汽儲氣罐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qū)蒸汽儲氣罐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jiān)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蒸汽分汽缸安裝、改造、修理蒸汽儲氣罐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蒸汽儲氣罐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蒸汽儲氣罐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蒸汽儲氣罐蒸汽分汽缸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jīng)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guī)范蒸汽儲氣罐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驗;未經(jīng)監(jiān)督檢驗或者監(jiān)督檢驗不合格蒸汽儲氣罐,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